纺织品配额限制取消后,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为了保护自己的纺织行业,必定会在WTO协议框架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反倾销诉讼就是其常用手段之一。
当前纺织业反倾销的特点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纺织业反倾销呈现一些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反倾销已成为主导贸易壁垒
国际纺织业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案还是凤毛麟角,但进入了21世纪后,却呈现了不断上升之势。同时纺织品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种类大大扩展,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各种原坯布及各种织物。
反倾销迅速燎遍全球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纺织业反倾销可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国际上绝大多数反倾销案都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发起的,他们是“反倾销的传统国家”。而且反倾销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但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反倾销的目标也涉及纺织品的方方面面。
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比例则由原先的不到3%快速升至40%。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等都较多地启动了纺织业反倾销调查程序,成为我国反倾销工作中的新难点。
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征收的歧视性高额税率
西方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服装为537%,使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实践中,西方国家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我国是这些歧视性反倾销税率的经常和最大受害者。这让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直接影响了我出口贸易。
数量倾销——国际纺织品反倾销的新形式
倾销可以分为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传统的倾销多以价格倾销为依据。然而伴随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以及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使得发达国家在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相对比较优势开始逐渐丧失。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的纺织品大量出口至发达国家市场,引起了发达国家中这些夕阳产业的恐慌。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有大约1/3的案件被归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所引起的数量反倾销案例,而这种趋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后配额时期纺织业面临的反倾销新环境
纺织品服装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后,可以预料,届时中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将是最大的赢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中国纺织品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美国市场的份额将增加2倍,达到30%。在这样的情况下,最有可能采用的贸易补救措施将会是中国入世协议中与美国签署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条例。在美国零售商和进口商看来,这些保障措施的执行不可避免。这个不可避免性为中国纺织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中国已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美国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在纺织品配额取消后,这样的趋势只会愈演愈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会有增无减。
到2005年,根据我们在入世中的承诺,大多数中国纺织服装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毫无疑问会达到一个新的高潮。而中国的多数纺织企业在这两三年时间之内,很难采取品牌竞争。所以,我们采取的仍然可能是价格竞争。由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最后必然会带来国外的反倾销限制。
虽然从2000年以来,我们的纺织服装企业已经开始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但产品的升级换代是有周期的,所以中国纺织业产品升级换代的高峰,实际上也是大致在2005年。全球最大的生产能力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去解决,必然需要国际市场,从而造成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增加,容易引起反倾销。
到2005年,整个世贸组织协议特别是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到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关键点。那时,全球关税、非关税都要降低到一个新的水平,国际纺织服装市场上的竞争本身也大大加剧。在整个新的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基础之上,价格战将不可避免,这个时候对我们的反倾销可能才真正达到高峰。
中国纺织品应对反倾销经典案例分析
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SEWN CLOTH HEADWEAR)反倾销案是中国最早期的纺织品反倾销应诉胜诉经典案例之一,也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这一案件的裁决具有时代意义。在纺织业反倾销未雨绸缪的今天,对我纺织出口企业面临反倾销应诉时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国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当时的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发展,我国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招聘、解聘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案时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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