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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1月5日下达通知,为支持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扩大出口,2004年将继续保持对生产企业的纺织品被动配额专项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生产企业配额总量为2004年度各设限国别(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可分配额总量的30%。
二、2004年度生产企业配额类别为2004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管理以外的配额类别。
三、各地方生产企业配额分配方案以电子方式下达。中央管理企业以及长春、南京、成都的分配方案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长春、南京、成都的分配方案同时以电子方式下达代签证机关。
四、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尽快将本通知及配额分配方案转发本地区生产企业,并严格按分配方案为有关企业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五、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应认真贯彻“大经贸”战略,将生产企业纳入纺织品被动配额统一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配额使用的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帮助并督促生产企业用足用好配额。
六、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汇总各地方生产企业各类别配额数量,为各签证机关制作并下发参数数据以及各地方分企业的配额数据。
通知全文请查询本网政策法规专栏
(转载自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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