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8年以前,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一律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单个企业几乎没有获得分别税率的可能。应诉企业要么全胜,要么全输,所以在当时应诉的重点是行业损害。1998年以后,中国企业有了获得分别税率的可能,随之行业的声音就弱了一些。现在由行业组织出面打行业损害,应从这个角度来审视:第一,现在的反倾销案子越打越大,过去整个行业的涉案金额2000万美元就是大案了,现在单个企业就有这个分量,其应诉结果对全行业的影响很大,所以打行业损害依然重要。第二,在涉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欧盟的法律实践很不稳定,或者说无规律可循,这样就又凸显了我们行业整体的重要性。
打行业损害能否得到那些争取分别税率的企业的支持呢?本案共有7家抽样企业,均为在欧盟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就记者所知,近来不止一个反倾销案例表明,企业与行业的利益有时是冲突的。抽样企业希望通过积极应诉获得单独税率,从而达到重新洗牌的目的;而行业全胜则意味着维持出口现状。这种想法无可厚非,因为它符合市场竞争的规则。
就本案而言,也有着同样的问题。在商会组织企业作决策时,企业不断地问:行业胜诉了,我们能得到什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认为,只要企业一开始应诉,行业如何作为就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过去输多胜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应诉企业各忙各的不团结,导致对方对我国企业各个击破。此次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织应诉企业打行业损害有两个目的,一是我们要以一个声音对外,和申诉方形成对攻,从而对欧盟施压。申诉方在起诉书中一再声称其行业蒙受损害,且无理之处如此之多,我们怎能保持沉默?二是希望能为今后应诉欧盟反倾销探索出一个行业应对的模式,因为纺织行业一旦涉案,往往涉案金额大,经营企业数多,没有龙头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行业组织为依托,在确保企业个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在本案中,纺织商会走出了第一步。
最后在56家应诉企业中,有36家积极支持打行业损害。记者采访时,正好赶上7家抽样企业加班加点填写问卷,但企业负责人大都表示,打行业损害,不论是否是抽样企业都责无旁贷。
中国出局欧盟“共同利益”受损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的反倾销实体法在通常的倾销及损害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外,还要考虑“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指与提起申诉的同类产业相关的下游用户、物流及零售行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据熟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律师介绍说,欧盟方面最后怎样裁决,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一般而言,欧盟同类产业的利益所占比重更大一些,但是,如果下游用户及相关行业的产业比重较大时,就会引起调查当局的重视。欧盟委员会承认,如果对中国的化纤布征收反倾销税,很有可能损害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其损害程度要远远大于同类生产行业从中获得的好处。欧盟化纤布的下游用户近年来表现不佳,企业利润率持续下降,如果化纤布价格提升,它们就只能向消费者转嫁成本。目前欧盟纺织企业的压力主要来自那些将工厂迁往境外的欧盟企业。
虽同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欧盟的纺织行业较之化纤布行业吸引了更多的劳动力。据欧盟羊毛纺织工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字,欧盟的纺织、针织及制衣业的直接就业人数超过200万,这些行业的大部分产品的原料都是化纤布。而在与纺织行业相关的物流、批发及零售业,还有800万的间接就业人数。因此,欧盟纺织行业的总体就业人数高达1000万人。
关键的问题在于,即便申诉方所声称的行业损害得到认定,从而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不能因此减轻或消除所谓的行业损害。据欧盟方面公开的信息,在中国之外,还有其他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国家以更低的价格对欧盟出口化纤布。有数据表明,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产品将欧盟市场的价格降低了29%~42%。这无疑表明,中国出局,将有更多的低价进口产品填补空缺,并不存在欧盟同类产业夺回市场的可能,因为欧盟化纤布的产能根本满足不了其纺织行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