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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2/11/26 文章出处:本站整理
 
 

  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日前正式下发了《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为:纺织机械产品中的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
  申证单元为:棉纺环锭细纱机(480锭以下);棉纺环锭细纱机(480锭以上,带自动集体落纱装置);转杯纺纱机(抽气式);转杯纺纱机(自排风式)。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具体职能为: 
  2.2.1 起草《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2 组织向企业宣讲《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3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2.2.5 对申请取证企业的企业申请、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2.6 收集、分析行业质量的发展和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 
  2.2.7 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406室 
  邮政编码:100742 
  电话:010-85229406(传真) 
  联系人:刘家强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纺织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国家纺织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青山路37号 
  邮政编码:214062 
  电话:0510-5865945 
  传真:0510-5801824 
  联系人:周兰华 

  3 企业取得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棉纺环锭细纱机》:FZ/T93027-93;《转杯纺纱机》:FZ/T93015-200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 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纺织机械”,“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名称,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有关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抽样,根据棉纺细纱机每批不低于5000锭抽查一台,转杯纺纱机每批不低于500头抽查一台,并填写《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3日内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自接到通知后45日之内完成检验,并将结果上报审查部。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质检机构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质检机构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获证企业名称; 获证产品名称;获证产品申证单元;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和编号等。每一申证单元一张证书。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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