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74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79,629,62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验字[2010]3964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7月19号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3.55-0.28%]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及交通银行[6.35-0.63%]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本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0万吨差别化纤维涤纶长丝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开户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商业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