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最近发布的2007年第36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这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而出台的具体政策。
公告规定,年销售至少100台入维率在1500米/分钟及以上的高速喷气织机,或年销售至少50台最高卷绕速度在1800米/分钟及以上的自动络筒机的企业,可以向财政部提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主要是:用于自动络筒机的电子清纱器、空气捻结器、机械捻结器和槽筒(均为所有规格);用于喷气织机的电子多臂装置、积极凸轮开口装置和电子提花装置(转速均为650转/分以上),棕框和钢筘(均为所有规格)以及综丝(钢片综)。
公告同时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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