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纺织工业局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这个标准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纺织服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包括纺织面料和纺织制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也应按本标准规定标明纤维种类及含量。标准中规定:纤维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和名称,不允许使用产品名称、商业名称、外事。
标准要求: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纺织服装应标明纤维名称及其含量。每卷?面料、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由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
标准原则:纤维含量以成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数表示。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合的混纺产品应列出每一种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天然纤维与化学纤维混纺时,天然纤维在前,化学纤维在后。不同天然纤维混纺交织时,按绒(山羊绒、牦牛绒、骆驼绒、羊驼绒)、羊毛、马海毛、兔毛、丝(桑蚕丝、柞蚕丝)、麻(亚麻、苎麻、黄麻、大麻)、棉顺序排列。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产品,一般按涤纶、锦纶、腈纶、粘纤、氨纶、丙纶等顺序排列。
含量允差:棉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棉或纯棉。蚕比纤维含量为100%。标记为100%蚕比或纯蚕丝。麻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麻或纯麻(注明麻纤维种类)。羊绒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羊绒,如羊绒纤维含量达95%及以上的产品,可标为100%羊绒。羊毛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为100%羊毛。其中精梳产品的羊毛纤维含量为95%及以上,可标为纯毛。粗梳产品的羊毛纤维含量为93%及以上,可标为纯毛。化学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为100%化纤或纯化纤(应注明化学纤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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