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使当前由一些发达国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设置的限制得以消除。为此,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该协议设定程序,要求成员在2005年1月1日前的10年内分4个阶段取消全部限制。
对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纺织品与服装工业十分重要。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纺织品与服装这个部门就一直受制于几个发达国家通过单边措施或双边安排而实施的数量限制。除了最初是对日本的纺织品出口进行限制外,这些限制的对象一直都是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与服装出口。60年代中期,一些发达国家的纺织行业感到难以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竞争。于是,它们便向政府施压,要求限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其实,若这些发达成员国的有关产业受到进口损害,应该采取的合理措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所规定的正常保障措施。但是,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这样,从其他发达成员的进口也要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遭到受限的发达成员的报复。所以,发达成员想到了在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搞一种特殊安排,使某个特定的发达成员每年从某个特定的发展中成员进口的纺织品与服装不超过事先确定的数量。这个协议被称为《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时,几个进口国与世贸组织成员间共有81个限制协议,包括1000多项配额。此外,用于对纺织品进行进口限制的还有29个“非多种纤维协议”或双边安全措施。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维持这些限制是不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然而,“多种纤维协议”为这种对关贸总协定纪律的背离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外壳,通过要求维持限制的成员在为期10年的时间内逐步取消限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基本目标是把纺织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到2005年1月1日到期时,除非能依据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保障条款说明设限的合理性,任何成员都不能再对纺织品的进口实施限制。换言之,某一进口方要对纺织品进口设限,必须是在进行调查,并确认进口的激增正在对国内纺织业造成严重损害之后,此外,此类限制的实施必须针对来自所有来源的进口,而不能像《多种纤维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那样,在歧视性的基础上专门针对一两个国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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