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共同对参与2011年度棉花收储交易和交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2个工作日及时回复有关交储企业。
通过资格审核的交储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开户方可参与收储交易。
对于租赁符合交储条件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委托符合交储条件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代为加工棉花的、或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本身为非独立法人的,需由有关企业出具租赁、委托加工以及交储企业属于非独立法人等证明后,方可由有关企业参与收储交易。交储企业为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棉花收储交易时间为每日16:00开市,16:30全场交易结束。
第二章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棉花收储的交易报价品种为328级锯齿细绒棉,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货场以公定重量计算的交货价格即19800元/吨,其它等级棉花的收储价格按照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实际交货的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7毫米以上(含27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含B1级和B2级)和C级的C2档,其它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实际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条所有交储的棉花须为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棉花。
第八条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
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发布的《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2011年第5号公告)有关规定,2011年度棉花收储交易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有关交易规则按照《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见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doc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5号公告)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是指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按照《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要求,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发布购棉邀约,由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就近选择库点点击成交,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生成《国家储备棉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经中储棉总公司和交储企业分别签字盖章后,由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予以见证,交储企业在合同约定仓库货场交货的收储方式。
交储的棉花必须是2011年度生产加工、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符合规定交储条件要求的锯齿细绒棉。
收储库点参见中储棉总公司相关公告。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