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温某注册的商标。
法院支持商评委裁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芝华士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芝华士服装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 REGAL”商标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同时,芝华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作品“CHIVAS REGAL及图”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的申请日。另外,该商标被用在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作服装上,并非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法院无法认定温某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日,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判决芝华士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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