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修改为: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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