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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轻纺原料网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根据承租人(单位或个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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