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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秀洲区开展“绿剑”保蚕执法行动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5日

4.对近年来其它农作物使用的但已证明对家蚕有很强毒性的农药,要指导农户谨慎使用;对一些毒性尚未明了的新农药,农业技术部门要在做好试验的基础上再予以推广。

二是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秀洲区农业经济局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在9月5~6日的联合检查中,局分管领导徐海林同志亲自带队,深入蚕区各农资店,对蚕桑区杀虫双(丹)、菊酯类、阿维菌素类、甲维盐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及其复配制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杜绝蚕桑区内因违禁使用杀虫双(丹)、菊酯类、阿维菌素类、甲维盐类及其复配制剂农药导致家蚕中毒事故的发生;严禁农资公司和农资经营店在蚕区蚕期违规销售杀虫双(丹)、菊酯类、阿维菌素类、甲维盐类及其复配制剂农药;严禁销售使用甲胺磷等23种我国全面禁用的农药。

三是做好签订承诺书工作。王店镇农技中心与蚕区农资店签订了《王店镇农资经营店确保蚕桑生产安全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承诺内容是: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二、对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严禁销售使用的农药,做到不进货、不销售。三、在每年4至10月蚕桑生产期间,严格做到不进、销杀虫双(丹)、菊酯类、阿维菌素类及其复配配制剂。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用农药规定的宣传工作。如有违反,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与农资店签订承诺书的基础上,镇农技中心再与种植大户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的农药,做到不购买、不使用。

二、在每年4至10月蚕桑生产期间,严格做到不购买和不使用杀虫双(丹)、菊酯类、阿维菌素类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三、在病虫防治时严格按照镇农技部门布置的防治农药进行防治。

四、台风、大风天气以及临近桑园、蚕室稻田防治禁用弥雾机,防止农药飘移入桑园(蚕室)。桑园与稻田间留足安全隔离带,用对蚕不敏感且残毒期较短的农药,用常规喷雾机并采用喷雾方式防治。

特此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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