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对“转圈棉”问题进行监督。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中纤局、棉纺协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负责对相关举报进行核实。首先接到举报的根据本规定的职责分工交相关单位核实,或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共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发改委经贸司。
(四)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今后在储备棉投放后,纺织企业使用储备棉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向中纤局提请核查。中纤局核查属实的,将追究该批棉花加工企业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处罚和奖励措施。对违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对纺织企业,扣除保证金,终身取消该企业购买储备棉资格和棉花进口配额申领资格。对参与“转圈棉”交储的棉花加工企业,除经济处罚外,终身取消交储资格并提请相关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中纤局、交易市场、中储棉总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10万元奖励。有关方面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将本规定及举报电话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在棉花加工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宣传。棉花协会、棉纺协会、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负责。
第十条利用进口棉、以往年度棉花进行改包或重新打包冒充新年度棉花交储的,适用于本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