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也通过了相关一些国家法标准,03年出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09年又出了两个规范,所有的这些规范实际上更多的是一些技术性的标准,而且它从法律的角度上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而且它也没有理清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当中我们的监管主体是哪个部门,我们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相应的参与主体应该是那些,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没有,规范只是一个行业内的标准。
由此在电子商务活动当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从我们事件过程当中,包括大家在实际的商业活动当中可能也会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简单的做一些总结和概括,首先因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大家可能会经常遇到一个信息安全的问题,信息安全这里面报告用户的信息安全,包括商家的商业秘密,同时也包括支付的安全。这里面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系列的法律的细节的问题需要去清理。作为交易来讲的话,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建立和运营的过程,信息安全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我相信在现在的技术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是不难解决的,但是法律风险是要给予更多的重视。第二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现在大家也感触比较深,最突出的像域名的问题,前一阶段还有一个案例,中国公司的域名,它也是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访问量也是比较大的,但是它的域名被一家美国公司给告了,说是这个域名是这家美国公司所有的域名,大家知道现在的管理体系是美国人的标准,最后中国公司败诉,这个域名就不能使用了,导致这家公司一下子所有的业务,因为用户点击它的域名的时候会告诉他我们不再接受你这样的服务,导致他的公司一下子完蛋了。
包括商标的问题,大家前一段时间也是比较关注的,iPad和名冠(音)公司的一个商标的纠纷。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控制商业风险方面是非常突出的问题。
另外是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我们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会用到很多相关的交易软件,包括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这里面都会涉及到软件著作权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家听起来可能会觉得是比较微观层面的东西,但是从我们给企业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开始企业可能会忽略这些问题,觉得在开始做电子商务的时候自然会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在开始做的时候并没有对此充分重视,往往等到生意做大的时候发现这个问题非常严重,甚至成为致命的一个问题。
从国家的税收层面来讲,电子商务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在相关的规定中不是很明确,国家的工商局都在建关于加强网络管理的一些相关规定,包括工商局也在出台一些网上注册登记的要求。关于税务方面我觉得也是今天从事电商的企业要予以充分重视的。
另外工商登记的问题刚才也讲了,工商局会拿出一些相关规定。
往往在产生纠纷以后,这个管辖权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是没有过节的,往往是跨国界的交易。一旦出现纠纷以后,这个纠纷的法律管辖权往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点,这也是我们在场的商场在制订规则或者在做交易活动的时候要提前做一些安排。
第三部分我讲一讲国家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这些年的监管以及它给我们行业内从业企业带来的一些风险。大家回过头来看一下这几年相关部门对这个监管路径可以看出来,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在监管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多讲的话,政府部门要严格区分,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件的89条,也就是说变相期货交易,它实际上更多的着力点是打击这种变相的期货交易,所以从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对一些类火气进行清理整顿,这个对期货交易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对变相期货交易也有两个定义:一个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买房提供履约担保;第二个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和约或者合同标的20%。
在这几年当中各地的交易实际上没有太多受这方面的影响,2010年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更多的是打击变相的期货交易。
最严厉的监管文件就是2011恩年国务院颁布38号文,当然这个背景还和刚才讲的有点不一样,尤其是一些权益类的交易市场,大家知道像一些股权、艺术品的权益做份额化的交易,38号文所整顿的对象不仅仅是刚才说的类期货的交易所,它覆盖的实际上包括这些所有这种市进行份额化交易的交易所。到今年的37号文实际上是对38号文更细致的做了一个理清和强调。大家可能看一看证监会对这两个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出来。当然胡教授说谁的孩子谁抱,它把责任落实到各地,实际上这次清理整顿无非是再次重申,作为中央部位或者是机构,除了去批准设立,其他地方机构是不能设立的,采取这样的方式,我个人理解多少有点像要划清红线,红线以内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批准的才能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所。资产的证券化一定要在中央的层面上统一监管,不能允许你各地方随便来做这样的事情。
我们曾经跟着我们的客户去到省级部门去沟通这两个文件的时候,其实他们也搞不清楚怎么来界定这个是什么关系,我相信很多的相关部门也不清楚界限到底在哪里。这两个文件等于告诉了大家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而没有告诉大家什么事情应该怎么去做。我们在应对这个清理整顿的时候,我们要投怀送抱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策略,这个更多是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如何看待和掌握尺度的问题。
这是我们对37号和38号文的一个理解。
这个监管,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监管,我也大概举几个例子,可能大家更有一些感受,一个是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案例,我想这也是多多少少直接导致相关部门出台文件的一个重要的案例。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文交所当时发售了一个艺术产品,两幅画,当时操作得非常厉害。还有一些交易里面的一些投机和欺诈的问题。
第三个是我们客户在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代客理财的案例,我们的客户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他授权的服务商超出他的范围,授权服务商通过频繁的买卖最后将交易商的手续费这个就捏造了交易,把这个钱卷款逃跑了,这我们的客户在操作的时候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最后我讲一下大宗商品交易机制的法律分析。这是交易机制的一些相关法律方面来试图理清定位和特点。这个我稍微讲一下,大家都是业内的,做这个行业的企业,大宗商品有这么几个基本的交易流程,根据这个流程可以归纳出它几个特点,它是多元化竞合立约,格式化的一些规范,在交易商和交易中心之间成立一个契约关系。作为交易商是没有磋商的余地。同时交易中心会于仓储等第三配套服务机构实现成立标准化的履约流程和约。所以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一个大宗商品交易流程的典型的交易是由很多方来进行的,严惩成一个多元化的责权利益关系。
第二个特征是履行期不定的电子化合同。交易商在发出买入或卖出要约时,电子交易以合同价格和标的数量为基准匹配成立一个电子化和约,此合同对于交割条款尚缺。在交易中心允许的一定阶段内,对于此交易合同,交易商有权自由转让其合同权利义务。
刚才讲的交易机制所做的一个简单概述,由于时间关系我简单讲一下。交易中心也需要行政许可,这是我们经常会忽略的一个问题,在这个基础的问题大家在做之前应该要了解到,但是大家都会忽略。按照相关的一些规定,经营型的网站必须要获得一个资质像药品,你必须要获得资格证书,这是对交易中心来讲所要满足的一些行政许可的要求。对于交易商来讲,一个是按照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进行审核,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必须要取得一些行政许可,主要是一些国家监管的行业,比如药品、成品油这样,有一个市场准入的资质要求。另外交易商的履约能力,一个是保证金的方式,一个是创新担保方式。
另外个重要的一点要强调强化它的交割机制,我们理解未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它的发展、它的立足点还是在现货市场,现货市场还是要强调交割,交易中心应立于交割流程标准化、尊重交易商意愿和有效促进交割的原则设计与交割相关的制度。所以交割时限不应该过长。另外对履行期不定的电子和约,交易商也可以实行延期的交割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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