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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于上市交易24小时前对外公布拟上市竞卖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和客户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总公司。

第六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参加储备棉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买方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汇款(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中储棉总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向买方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同时向承储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原件到承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已提货书面通知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或公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总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七条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天(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能提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九条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条储备棉出库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授权交易市场公布。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总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交易和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四条除非另有规定,参与竞卖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结果为准。除非发现以下情况,否则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10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1、掺杂使假;

2、棉花包装内部有污染、霉变;

3、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中储棉总公司收到买方货款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交易市场于竞卖交易结束后向交易商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储备棉竞卖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名单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三十八条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抛储交易过程将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具体按有关公告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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