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目前,由于电子商务出口尚未列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海关系统的报关主体为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出口企业难以进行外汇核销和货款收付。《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力度不够,加上支付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导致本土支付企业的跨境结算服务能力较弱,尚未被海外买家普遍采用,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支付服务企业极少。新政策下,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可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同时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目前,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然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我国企业声誉,也对我国产品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相关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执法部门对上述行为的应对办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亟待建立。《意见》出台后,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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