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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3年第67号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来源:全球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8日

九、商务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商务部授权机构。
  十、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十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
  十二、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5年2月28日。
  十三、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签发该证的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2014年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5年可申领数量。
  十四、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签发该证的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5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5年可申领数量。
  十五、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商务部及商务部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商 务 部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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