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方针,2014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并扩大对塞拉利昂、萨摩亚、坦桑尼亚、乍得和塞内加尔5个国家的特惠税率商品范围。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2014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增列数控曲轴磨床、三维打印机、焊接机器人、水晶、碧玺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4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3年的8238个增至827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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