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38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已于2013年2月自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中毕业但仍处在过渡期内的瓦努阿图和赤道几内亚,共40个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5)。
(五)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7)。调整后,2014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77个。
以上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3.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略)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件下载:
附表1.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附表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附表3.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附表6.出口商品税率表
附表7.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