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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邮市向服装企业征工资保证金导致开工数锐减

来源:中国轻纺原料网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在企业主跑路后,工人还能拿到自己的工资?据2月23日《现代快报》报道,江苏省高邮市政府采取了一项简单易行的方法。今年高邮市服装企业中,除了拥有自有产权厂房、有固定资产可以抵抗风险的,其他的包括租赁型企业、纳税不足10万元的自有厂房企业,要开工必须先缴存工资保证金。
  可是,对于当地流动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每个工人3000~6000元的“保证金”让他们无力承担,只好暂时拖着,导致当地服装企业在2014年春天能够开工的数量锐减。
  查看高邮市政府网站发现,早在2008年,高邮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服装企业管理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服装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表示要“征缴工资保证金。对纳税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小服装企业或无固定资产的租赁型服装企业,年初足额收取两个月工资保证金。上述企业取得有固定资产企业足额担保的除外。”
  该制度虽然出台多年,但并没有严格执行。在今年2月8日召开的高邮市纺织服装行业整顿工作会议上,市领导又一次强调:“服装企业在经营中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正是由于今年年初,当地发生了多起企业主跑路事件,导致政府开始重新重视这个办法。
  其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已经实施了多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在2004年9月发布施行。
  针对建筑类企业有这项规定,是不是代表管理服装类企业就可以依法炮制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晔认为,高邮市政府的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她表示:“地方政府虽然用心良苦,但也是一种惰政的行为,就是没有想出更合理的办法,只好一刀切。”
  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非常熟悉的徐晓晔告诉记者,该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在徐晓晔看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一般都是针对事件发生后的罚款与惩处,只是针对有欠薪行为的企业收取保证金,而不是针对所有企业。
  徐晓晔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可能会逼着企业造假。“收取保证金,对于资金并不雄厚的企业来说是无法承担的,还有可能做假账,那通过什么形式去监管呢?我招一个人,你要给我交多少钱,那我招没招你怎么知道?那工人要是离职了该怎么办?那你是不是得把钱退给我,那我要是又再招人了,我是不是又得去报备?”她认为,这项规定在可操作层面上也并不合适。
  其实,对辖区内企业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地方并不少。2013年8月浙江省湖州市政府办公室也下发了《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要求租赁经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倍储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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