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航王旭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420证券简称:吉林化纤公告编号:2014-2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吉林省国资委
审核同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今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4] 11号),审核意见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该证券发行方案”。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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