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决情况:
同意13,137,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
<<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