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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5日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3031.91万元人民币。

2013年,公司主要产品粘胶短纤维、粘胶长丝主要原材料价格较去年同期相比有不同幅度的下降,氨纶纤维市场价格有所回升。在此期间,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开拓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强化内部管理,2013年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扭亏。

由于公司正在组织实施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资金需求量较大,为保证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的现金利润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见2014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表决情况:

同意13,137,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000949)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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