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4年度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7,813,0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于野;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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