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孙丽珠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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