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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