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第一百六十四条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
现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九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现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九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被送出人回复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
现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十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现第一百八十条
第十章第二节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第一百八十一条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全部议案
1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公司关于审计机构变更的议案
3
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借款额度的议案
4
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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