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205,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54,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四川天竹公司与凯美克公司股权置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616,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1,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63,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12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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