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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58号公告 对跨境电商行业带来政策上的震动

来源:世界服装鞋帽网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一、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属科函【2014】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操作,严密监管,不得随意将政策规定扩大化。

  二、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三、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跨境保税进口商品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四、各海关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对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区域(中心)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六、请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处置异常情况,完善监管办法。核查报告请于9月16日报送总署加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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