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正文

友利控股(000584):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苏01民初935号,法院裁定准许陈光华撤回其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起诉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629、1630、1631、21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马喜斌、陈光华、汪小英、谢作光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15-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裁定情况

  2016年3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成民管初字第298号、第297号、第299号和第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四案移送南京市中院处理。

  原告陈光华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于2016年6月29日在南京市中院立案,诉讼请求为:索赔金额为1,213,265.51元人民币,要求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6年12月23日,陈光华向南京市中院申请撤回起诉。南京市中院认为,陈光华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5,718元,减半收取计7,859元,由陈光华负担。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马喜斌、汪小英和谢作光3人的诉讼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


1  
阅读数量(946)
分享到:
 更多关于 行业资讯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经纬纺机
小图标 推荐企业
  • 1
  • 2
  • 3
  • 4
  • 5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