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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股份(000158):公告(系列)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证券代码:000158证券简称:常山股份公告编号:2016-065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搬迁支持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收到搬迁支持资金的政策依据

  公司原棉三、棉四厂区土地,于2015年12月25日和2016年1月7日分别公开出让,受让人均为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款共计64.41亿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第65号)"常山股份公司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所得,减除各项税费及应缴部分和基准地价上浮20%补偿部分的剩余,作为土地净收益,90%返还企业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按土地净收益的90%给予企业政策资金支持,用于搬迁项目建设及弥补搬迁过程的各项损失。

  二、本次收到搬迁支持资金的情况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由石家庄市财政局拨付的部分政策支持资金3亿元,用于安置、搬迁等。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第6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该笔政策资金将计入递延收益。

  最终会计处理以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第65号);

  2、银行入账证明。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158证券简称:常山股份公告编号:2016-066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

  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软件")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350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名称及基本情况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告: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雯海

  2、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4日,北明软件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签订了《物流服务协议书》及《仓储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合同约定:中电公司为北明软件提供货物门到门运输、承运货物的分拣与包装、仓储等服务;合同自2014年12月4日生效,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日;中电公司对在其责任期间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丢失,或未按北明软件要求时效到达客户,使北明软件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中电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额外增加的费用及货损等内容。

  2015年8月7日,北明软件收到中电公司的电话通知称,北明软件用于仓储货物的深圳仓库发生火灾,北明软件的货物因火灾而全部损毁。

  经北明软件与中电公司多次交涉,要求中电公司按要求交付其仓储的该批货物或对该批货物的实际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和确认,或对因该批货物毁损给北明软件造成的损失提出具体的赔偿方案。但截止立案日,中电公司未向北明软件做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回复。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北明软件于2015年9月1日就上述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中国电子公司支付被损毁的仓储货物的损失,合计33239811.03元;2、请求判令中国电子公司支付上述货物损失的利息,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中国电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明软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情况

  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3506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电公司向北明软件赔偿损失21995681.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北明软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04元,北明软件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75596元;由中电公司负担1369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北明软件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779元;由中电公司负担32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案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根据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本案后续执行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中电公司按本判决向北明软件支付赔偿损失21995681.69元,公司将增加收回当期的利润总额21995681.69元;如中电公司提起上诉,我公司将会按最终判决执行。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3506号】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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