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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002427):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32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3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23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1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39%。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39%。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3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3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3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3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国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表决结果:同意175,239,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其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0%;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左德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239,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8,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划转工业丝业务相关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3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3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詹程律师、万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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