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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科技(002172):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1月10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A座1215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388,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4,158,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0,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为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

  关联股东迟健先生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赞成:385,542,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5.10%;反对:1,170,568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1.92%;反对1,17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8.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为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

  赞成:403,43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2%;反对:1,955,468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97%;反对1,95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3、《关于为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为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

  关联股东朱宝元先生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赞成:402,469,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28%;反对:1,170,568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1.92%;反对1,17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8.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4、《关于为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为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

  赞成:404,217,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71%;反对:1,170,568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1.92%;反对1,17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8.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7年1月11日《证券时报》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法定代表人:王凡

  3、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4、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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