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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600610):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进展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执行裁定书[(2001)沪二中执字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00年、2001年度报告披露内容,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3,400万元人民币,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责任(分别详见2001年4月25日、2002年4月20日披露的2000年、2001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158号裁定书内容,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三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确认,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共应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偿还3,400万元及利息,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仅偿还了中国银行上海分4,981,600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本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应于2004年4月30日将8,777,845元的本票交给法院,余款5,851,896元在2005年1月5日前给付。公司按约偿还14,629,741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收到该款项后,不再要求公司承担在上述案件中其余款项的责任。

  2.支付和解协议款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公司分别于2004年5月25日付款300万元,5月31日付款50万元,6月3日付款250万元及2,777,845元,2005年1月26日付款5,851,896元,已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3.执行裁定情况

  上海文盛(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07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上海文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文盛)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文盛,并要求公司按原判决履行义务。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变更上海文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156号(已于2017年1月3日披露,公告编号临2017-03)、158号裁定书内容,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款项,因此,公司对上海文盛的上述主张将委托律师对本次诉讼的有关卷宗及资料进行查阅,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截至目前,尚无法明确本次执行事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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