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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600352):子公司签署企业搬迁补偿协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龙盛”或“乙
方”)于2017年6月15日与奈曼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奈曼
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通辽龙盛将获得搬迁
费用补偿总额为20,954.60万元人民币,取得的补偿资金应用于在甲方地区新项
目的投资建设。
本协议签署对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协议概述
1、根据《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奈曼旗化工园区企
业搬迁补偿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同时根据
乙方企业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企业整体搬迁及因搬迁给予
适当费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通辽
龙盛将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总额为20,954.60万元人民币。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协
议的签署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权限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协议当事人情况
1、奈曼旗人民政府是内蒙古通辽市辖区政府机关。
2、通辽龙盛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主要经营活性染
料原材料H酸的生产和销售。
三、本协议主要条款
1、搬迁费用补偿的范围及补偿比例
(1)搬迁中土地补偿:退还企业实际上缴未返还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对自
行平整企业土地的,按照每亩2,500元予以补助。
(2)搬迁中固定资产补偿: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等构筑物、管网和生
产设备。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
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或是法定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评
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补偿的额度按照中介机构的实际评估值予以补偿。对于拆
除后无法使用的生产设备和管网,不超过评估机构测算评估值的50%予以补偿。
(3)搬迁及运输费用补助:对未列入搬迁费用补偿的机器和设备,对拆迁、
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除上述三项外其余一律不予补偿。
2、搬迁费用补偿的总额
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搬迁费用补偿的范围及补偿比例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的搬迁费用补偿总额为20,954.60万元人民币。
3、搬迁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时限
乙方取得的补偿资金应用于在甲方地区新项目的投资建设。搬迁费用补偿资
金按二年三期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限为:企业签订此协议组织搬迁并达
到一定形象进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企业搬迁费用补偿总额的60%;2018年底企
业搬迁全部结束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企业搬迁费用补偿总额
的20%;2019年底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费用补偿总额的20%,至此甲方对乙方的
搬迁费用补偿全部完成。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16年度对通辽龙盛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20,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号)。现通辽龙盛与奈曼旗人民政府已
签署《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的搬迁补偿款后
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30日取得绍兴
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H酸、2万吨对位
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现正在上虞龙盛科技园区内筹建,预计将
于明年投产。
五、备查文件
《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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