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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这家无锡染厂被罚47万,只因……

来源:无锡环保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2018年3月,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系整体迁建企业,迁建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环评要求,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一台定型机、一台印花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后直接排放;

二、烧毛车间的烧毛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沉淀池中的废水未正常循环利用,而是通过私设的U型钢槽(作为临时管道)排至厂区西侧的园区雨水管道中。


环境监察意见


•1、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2、定型机和印花机印花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收集净化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排;

•3、烧毛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应当立即拆除。


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调查终结后,对该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对该企业私自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47万元。

防治污染,警钟长鸣。企业从事有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活动,应当了解相应的环保法律规定并切实遵守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产以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使已经配套安装环保设施,还应切实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切不可心存侥幸,更不可偷排污染物,触碰环保法律规定的高压线。


相关法律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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