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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商品过渡期再次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

朱艳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延长2009年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的通知》,决定将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再次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

  2008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法检目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将部分进出口商品调入和调出法检目录(点此查看目录)。并设置了从2009年1月1日起为期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新增法检目录的商品实行企业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放单的方式,不实施检验检疫,不收取检验检疫费用。后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为了缩短企业交货期,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出口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总局根据国务院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将原定半年的过渡期,延长到今年12月31日。

  而今,已邻近原定执行日期,但全球金融危机仍然没有过去,国内企业外贸形式依旧严峻,根据中央经济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第三次延长2009年1月1日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具体政策内容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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