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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人"王紫军动用67个账户 操纵中国纺机股价

孙红苏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4日

王紫军如果晚生一个月,就是名副其实的“80后”了。令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难以相信的是,这个出生于1979年12月的年轻女子,竟然在2006年春夏之交的51个交易日内,把中国纺机(现SST中纺)股票折腾得天翻地覆——调查显示,王紫军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王紫军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操盘手段极为强悍。

  “小女人”的“大手笔”

  调查显示,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和对敲等行为。

  2006年4月19日,王紫军开始买入中国纺机,至2006年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最高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截至2006年7月20日,持股89万股。

  虽然王紫军并未透露选择中国纺机进行炒作的原因,但是从该股票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低这个特征,也可以部分揣测出其选股的思路——中国纺机流通股仅有2574万股,总股本却高达3.57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仅为7.2%,大大低于30%的平均水平。因此,王紫军虽然实现了对流通股17%的控盘比例,但占总股本的比例却不到2%,既实现了对流通股一定程度的控盘,又规避了因相对总股本持股比例过高触发要约收购等方面的监管限制,也不可谓不妙了。

  2006年5月25日,王紫军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与选股的手段相比,王紫军的拉抬行为更加“强悍”: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

  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王紫军显然对这种拉抬手法谙熟于心。51个交易日中的21个交易日,王均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特别是,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王紫军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王紫军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具有市场操纵的典型特征

  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一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有案可稽的早期典型操纵案,是发生在1994年的界龙实业操纵案。在大户马晓的“指挥”下,界龙实业股票连涨32天,从12元一直上涨至33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年初的800点下跌到7月末的333点。界龙模式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典范”,其后的“德隆系”、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操纵案,无不遵循着类似的“操作规律”,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践踏了“三公”原则,伤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市场操纵是最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行为。

  监管部门对操纵行为一直进行着严密监控和严厉打击,王紫军案的查处,也正显示出“三点一线”联动监管机制的巨大作用。应该说,近年来这种“高举高打”的操纵案绝对数量已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但王紫军案的发生说明,尽管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演变与“发展”,但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传统的、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未终结。

  违法行为和所得认定有突破

  王紫军案虽然案情较为老套,但对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而言,却有新的意义。

  熟悉证券违法行为者均清楚,正确界定正常买卖和市场操纵行为,是坐实违法事实,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尽管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存在交易中国纺机的行为,但其中哪些交易行为与其非法得利存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清晰联系呢?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集中于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两个时间段内。这是因为,在两个时间段共19个交易日中,王紫军均交易过中国纺机和进行对敲,交易比例和对敲比例均存在高于30%的纪录,并直接导致同期股价出现显著区别于大盘表现的结果。

  对于王紫军操纵行为非法获利的认定,也参照了同样的口径,从而使得违法行为、违法效果和制裁一一对应。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紫军)

  证监罚字[2007]29号

  当事人:王紫军,女,出生年月:1979年12月,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206号1单元40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紫军操纵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纺机)股票价格案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紫军在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

  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

  一、持股情况:从2006年4月19日,王紫军买入“中国纺机”股票,至2006年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股票最高达4,374,936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截至2006年7月20日,持股892,697股。

  二、连续交易情况: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交易日51个,其中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76.47%。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2006年5月25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最高,为63.67%。

  王紫军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562股,卖出41,524,665股。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王紫军在21个交易日中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13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2006年5月18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最高,为50.48%。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4,135股。

  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共14个交易日,王紫军有交易“中国纺机”股票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中国纺机”股票交易行为,其中13个交易日的交易比例在30%以上,11个交易日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在30%以上,致使“中国纺机”股票收盘股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

  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共5个交易日,王紫军有交易“中国纺机”股票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中国纺机”股票交易行为,其中4个交易日的交易比例在30%以上,2个交易日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在30%以上,致使“中国纺机”股票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四、违法所得:王紫军从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5,982,466.99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在9家证券营业部调取的王紫军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持仓情况、盈亏情况、资金投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中国纺机”股票交易行为等计算数据。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紫军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没收王紫军违法所得5,982,466.99元,并处以罚款5,982,466.99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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