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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纺织品仍可能被取消退税

卫敏华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5日

  (驻京)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昨日(9月14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新政策自今天起执行。

  非金属类矿产品等取消退税

  根据《通知》,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及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钢材、水泥、部分有色金属等原材料出口退税率不同程度下调。重大技术装备、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提高出口退税率。

  《通知》明确指出,从即日起,国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服装纺织品仍可能被取消退税

  上月以来,我国纺织业界不断传出出口退税率下调政策基本敲定的消息,甚至有消息称,服装出口退税税率将下调2个百分点,纺织品则可能按兵不动。然而,从5部委昨日发布的《通知》里,记者没有发现对服装及纺织品出口政策调整的任何迹象。

  “如果这次对纺织、服装业的出口退税政策也作出相应调整,那么这两个行业将会受到更为剧烈的冲击。”中投证券纺织服装行业分析师郭昌盛透露,当前我国的纺织服装行业出口增长势头正在逐月减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今后将进一步动态调整优化。这意味着,包括纺织业、服装业在内的不少行业依然要面临国家调整其出口退税政策的可能。

  新旧税率调整还有时间差

  据了解,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新政出台背景 贸易顺差压力不断增大

  商务部研究院一位专家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除旨在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外,与我国的高额贸易顺差不无关系。

  这位专家指出,面对屡攀新高却不断遭来质疑的外贸顺差,我国早已在设法通过减少出口退税的方式来调控出口。他说,削减出口退税无疑是我国政府“多管齐下”降低贸易顺差的重要途径之一。

南方日报   刘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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