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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头”岂可借“茶”之名

卫敏华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08日

  前天,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庭首开先河,通过审理直接判决企业商标为“驰名”之案审结。法院通过审理,判决原告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天方茶”遇“天方枕”

  原告安徽天方茶业集团创建于1997年,前身为石台县天然茶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组建,公司产品有300多个花色品种,销售遍布全国。还先后聘请了著名影星唐国强,京剧名家于魁智、李胜素,民歌手张燕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并且参与了电视剧《雪白血红》的拍摄,将企业形象融入电视情节之中。2000年、2004年两次被安徽省商标局评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05年7月,原告在合肥的分公司接待了一位孙姓消费者,称其在本市朝阳超市购得印有“天方商标”的天方保健菊花枕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原告从未生产过保健菊花枕,但从公司品牌考虑给予了这位消费者一定的补偿并留下枕头和发票。同年8月下旬,根据经销商反映,原告在报纸上看到了天方牌保健菊花枕的广告,即与该案被告周剑(本市一家日用百货经营部业主)取得联系。但周剑称自己生产的是枕头,原告生产的是茶,从未注册过“保健枕”类,所以虽都是“天方”,但不同类,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驰名商品可跨类保护

  “如果‘天方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被告的行为无可厚非,不构成侵权。但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资金和技术力量都极为有限,这种‘钻漏洞、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制止,必然会造成大量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原告多年来投入大量用于品牌建设的资金付之东流。”原告方在庭审时这样说,请求法院认定“天方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解决目前天方品牌的困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调查取证,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原告8000元赔偿金。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齐东海说,“这个判决法院严格依照了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同时也符合国际通用做法。只有加大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净化商标市场,才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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