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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04年国别贸易壁垒报告有关中国部分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贸易权和其他对贸易权的限制
  中国限制拥有贸易权企业的种类和数量。只有那些拥有贸易权的国内外企业才可以在中国进出口货物。对外贸进出口权企业种类和数量的限制会导致整个外贸体系效率低下,滋生走私和其他腐败行为。
  贸易权制度自1995年以来逐步放开。自1999年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宣布允许出口量达到一千万美元的企业注册拥有贸易权后开放的速度加快。2001年8月,中国把该规定扩展为允许外资企业出口其制成品。外资企业的进口权仍然限制于进口原料(inputs)、设备、和其他与其生产或加工过程直接相关材料的进口。
  没有贸易权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在中国拥有制造基地的外资公司在进口产品时要使用当地代理商。
  在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贸易权领域达到相当程度的自由化。特别是,中国承诺废除其贸易权的审批程序,使所有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个人、包括独资经营公司在其入世后3年内或到2004年11月,也是中国承诺废除经销服务领域大部分限制的最后期限,全部可以自动拥有贸易权。中国还进一步承诺在其成为WTO成员的前三年根据已经达成的进度表逐步放开贸易权。
  在中国成为WTO成员的前两年,其似乎完全履行了对中国企业放开外贸权的承诺。但是,中国在给予外资企业外贸权方面似乎就大大落后了。到目前为止,中国应该给予少数或多数外资企业外贸进出口权。但是,中国继续通过施加包括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进口量(import levels)、出口量(export levels)和从业经验等合格条件限制这些企业的进出口权。
  在2004年1月,中国发布新《外贸法》草案征求意见。该部新法律准备完全放开外贸权制度,使中国在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个人外贸权方面完全遵守WTO承诺。由此,美国对这部新法律草案提出了两个问题,中国表示其将作出美国所希望的改变。2004年4月举行的由商务部部长埃文斯和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主持的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JCCT)会议准备阶段,美国将要求中国确定其将在完成该部法律后立即发布任何必需的执行细则,由此中国将在2004年11月最后期限之前履行其贸易权承诺。
  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象谷物、棉花、蔬菜油、石油、食糖、化肥、新闻出版物和相关产品等重要货物的进口可以主要由国有贸易企业进行。但是,对于谷物、棉花、蔬菜油和化肥,中国承诺把一部分关税配额(约在10%-90%之间)给非国有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非国有经营者拥有的百分比逐年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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