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 >正文

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时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从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出口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时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对1999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国税机关将对其按章征税并不予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但是,如果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经省国家税务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凭出口货物普通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办理“先征后退”税。对没有报关单原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税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并不予办理退税。

1  
阅读数量(908)
分享到:
 更多关于 企业新闻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经纬纺机
小图标 推荐企业
  • 1
  • 2
  • 3
  • 4
  • 5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