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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2004年棉花进口配额申请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90%;玉米72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即籼米266万吨;中短粒米,即其他米26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50%;棉花89.4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3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2001至2003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2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03 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03 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籼米及其他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03
      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30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商务部。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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