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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2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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