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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出台加快轻纺城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来源:全球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

根据《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12〕6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纺织创意产业的若干意见》(县委〔2010〕8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纺织创意产业发展,落实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政策,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政策

设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注册在中国轻纺城创意产业基地(包括县创意大厦、县科创大厦、F5创意园)创业的企业或个人。

(一)创意人才奖励

1、对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中国“十佳”设计师,国际、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面料设计大赛等专业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国(境)外纺织服装品牌企业(国家级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认定为准)的设计总监等著名服装、面料设计大师,在创意产业基地注册设计服务类公司并实质性运行,视运营情况给予30万元以内的奖励。

2、对国际、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面料设计大赛等专业大赛“二、三等奖”获得者及大赛专业评委、近三年全国纺织服装百强企业设计总监、国内外纺织服装院校艺术设计、视觉设计、平面设计等相关专业教授或博士及以上学位,在创意产业基地注册设计服务类公司并实质性运行,视运营情况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3、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服装、面料设计师,国际、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面料设计大赛等专业大赛“入围奖”、“单项奖”、“优秀奖”等荣誉获得者、国内纺织服装院校艺术设计、视觉设计、平面设计等相关专业副教授或全日制硕士学位,在创意产业基地注册设计服务类公司并实质性运行,视运营情况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二)项目启动奖励

1、对当年新落户创意基地且正常运营的项目,给予5万元内的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已入驻的创意机构租用标准厂房用于研发式样、样品制作的,按实际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进行补贴(实际承租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租价格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1)注册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的,给予2万元启动奖励,租用标准厂房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注册有限公司的,给予5万元启动奖励,租用标准厂房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对于注册在科创大厦的市“330计划”及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项目,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同意实际落户在基地以外指定地点的,按实际使用面积300元/平方米·年进行补贴(实际承租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租价格进行补贴),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

3、对于新落户的县级及以上创意产业相关协会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补助。

4、高校院所来创意产业基地设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中心等载体的,经考核给予20万元内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时尚发布奖励

创意机构、纺织类院校、全国性纺织服装专业比赛、品牌企业和设计师在轻纺城时尚发布厅、轻纺城市场等指定地点举办与纺织类有关新品发布会、动态走秀的(经县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意),给予每场2—10万元补贴。

1、省级及以上品牌(含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及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纺织服装企业;本科类高校纺织服装学院、全国性纺织服装专业比赛,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意,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市级、县级品牌纺织服装企业;大中专学校纺织服装专业,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意,给予每场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多补贴2场。

2、对注册在基地的创意设计机构或设计师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意的,在轻纺城时尚发布厅、轻纺城市场等指定地点或以中国轻纺城的名义在县外举办新品发布会的,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同一创意机构(设计师)每年最多补贴2场。

3、对注册在基地的创意机构或设计师,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在中国轻纺城创意基地范围内举办新品静态展示会的,给予每场3万元的补贴。同一创意机构(设计师)每年最多补贴2场。

(四)参赛参展奖励

1、开展绍兴县纺织面料和花样原创设计大赛,评比一、二、三等奖(面料和花样一等奖各1个、二等奖各3个、三等奖各5个 ),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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