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有保有压”,希望相关部门后续能进一步明确“加快退税速度”的细则和方式,让出口企业能看得到、有得盼。
“退税缓一月,损失一辆车”。这曾是企业对出口退税速度缓慢的无奈描述。
从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敲定八项政策措施,到18日进一步细化为16条具体意见,“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始终排在首位。
记者获悉,具体负责退税业务的广东、福建、江苏等省国税局,均紧跟国务院常务会精神,出台了加快出口退税的相关措施。
国税局紧密跟上
就在16条具体意见出台的当天,广东省国税局立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采取税收措施,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意见》,提出十项加快出口退税的措施。
记者看到,文件规定将珠江三角洲地区A类生产型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8000万美元降为3000万~5000万美元;其他地区A类生产型企业降为1500万~3000万美元。此外,优先受理、审核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并可凭比对无误的报关单等电子信息办理退税。
在简化出口退税审核方面,针对全年办理出口退(免)税额超百亿元的地市,广东省国税局拟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国税部门审批。
福建省国税局允许外贸企业一月多次申报出口退税,将原来的20个工作日办结的限时服务承诺制缩短到15个工作日,至少一周送国库办理退库一次,以确保出口退税款及时准确退到企业。
江苏省国税局则要求各地对2011年5月1日前出口,但因金融危机影响不能核销的,暂不扣回其已退税款,以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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