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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储备棉和临时收储棉花(以下简称“储备棉”)竞卖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储备棉竞卖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组织实施。

第四条储备棉竞卖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3:00起至倒计时结束(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交易资格

第五条储备棉竞卖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买方为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纺织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办理开户手续,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交易商通过远程网络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七条储备棉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竞卖交易底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买方在竞卖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五章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储备棉竞卖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负责组织和提交,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委托的卖方。具体办法由有关方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中储棉总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中储棉总公司尽量安排均匀分布各种等级棉花,并尽量将相同或相似等级的棉花打捆,以便买方按需购买。

第十四条储备棉在上市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实物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包装完整,标识齐全。

第十六条中储棉总公司对其提供的储备棉数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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