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从国家层面制定法规,要求雇主应保障每个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并指出在极端高温等有损人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下,受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工作。目前,俄劳动部计划提出新的法律修正案,制定劳动条件的专门评估法,完善高温等条件下的劳动保护。
俄罗斯位于欧亚大陆北部,基本上属于北半球寒带、亚寒带、温带的大陆性气候,但在2010年却遭受了极端高温气候的侵袭。近年来,俄罗斯并没因其地理气候寒冷的特性而忽略罕见的高温情况,而是在国家法规中极具远见性地规定了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
国家法规保护劳动权益
极端高温有权拒绝工作
1996年10月1日,俄罗斯国家卫生防疫监督总署制定了“关于室内生产作业的微气候卫生要求及标准”,这是一项国家法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遵照执行。
这一法规指出,在极端高温情况下,微气候会有损于人体健康并造成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受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工作,同时雇主应保障每个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法规指出,所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不应仅仅体现在“硬件上”,如使用空调和通风设备设施等,还应体现在“软件”上,即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协议中写明劳动者应有的相关合法权益。
温度能量消耗决定工时
高强度工作30.5℃停工
在俄罗斯,微气候卫生要求及标准是以8小时轮班时间长度为基准的。在劳动者热能、功能及外界影响形成的微气候条件下,通过温度与能量消耗比例确定工时的长度。
第一类第一项是工作强度能耗为120千卡/小时的工作,坐着的工作或伴随着轻微物理应力的工作(如在精密仪器企业或管理领域工作等)都在此列;第一类第二项工作强度为能耗121至150千卡/小时的与坐、站立或行走相关的工作,并伴有一些物理应力(如印刷行业等)。此类温度从28度开始计算,每增加0.5度则工作时间即递减1小时,到33度(摄氏度,下同)时,从事这类工作的劳动者即可停止工作。
第二类第一项的工作强度为能耗151 至200千卡/小时的反复动作,如需要某些物理应力(如纺纱和织布等)的工作等;第二类第二项在工作强度上能耗为201至250千卡/小时,诸如包含行走、运动和负载高达10公斤搬运相关联的工作,并伴有温和的物理应力的工作(铸造、轧制、锻造,焊接等)均在此列。从事第二类工作的劳动者,当温度达到32度时,即可停止工作。
第三类工作强度为能耗超过250千卡/小时的不间歇动作,并有相关联的移动或移动超过10公斤重量物件,并需要很大的物理应力(如铸造、烧瓶和炼钢等)。从事第三类工作的劳动者,当温度达到30.5度时即可停止工作。
超过规定温度停止生产
雇员可依法提赔偿诉求
在实践中,俄罗斯对极端高温天气情况下的劳动作业所作出的规定及调整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强制执行关于室内生产作业的微气候卫生要求及标准法规;其二,依劳动法典第379条,劳动工作者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其三,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所有单位和雇主在超过了卫生要求及标准法规中规定温度时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四,受雇人员可依法提出书面报告指出存在的事实,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诉求。
例如,2010年8月,俄罗斯的伏尔加汽车厂在持续异常高温期间依据法规停产一周,此外还发放了高温补贴。在2011年时除了进行了一些技术设备的改造如增加空调外,还增加了工人的休息次数,保证每人每天两升饮水量,并在向阳的窗户贴上了遮光帘。此外,该汽车厂在2011年共发放高温补贴1.1亿卢布。
依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雇主必须遵守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标准。1996年俄罗斯国家卫生防疫监督署所颁布的卫生规定和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根据此法规,俄各部门、单位务必采取一系列措施,避免危害工作人员的自我感觉、功能状况、工作能力和健康情况的情况,要严格保障工间休息,在超过规定的温度标准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休假。
此外,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细则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据此根据极端高温劳动条件,详细确定劳动和工休的时间,还要采取其他技术或组织安排措施减少对劳动人员产生危害的生产因素,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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