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中纺机 编号:临2013-03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纺B股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全文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凯旋路554号。
法定代表人:叶富才,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温顺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培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金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羽正,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开发区029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左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慧,该公司员工。
案外人: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687号。
法定代表人:叶富才,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深圳德恒通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二楼南-3.
法定代表人:彭双发,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035弄188号7幢167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开发区29幢597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南腾高科技投资风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张颖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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